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8 月 29 日桃衛疾字第 1120083402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旨揭公告第五項規定:「全國或本市進入腸病毒流行期間之日起且全國或本市門急診就診人次連續兩週未低於流行閾值前:本市轄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
三、 | 全國及桃園市健保門急診就診人次已連續 2 週高於流行閾值,符合旨揭公告第五項規定,請貴校(及附設幼兒園)應依前揭規定於同 1 班級 1 週內出現 2 名以上腸病毒病童(不論腸病毒型別)時停課 7 日。 |
四、 | 如查獲違反規定屬實,將由衛生單位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裁處新臺幣 3,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