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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文宜(輔導主任) - 校務訊息 | 2025-02-08 | 點閱數: 155

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113 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

進用辦法。

          二、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2 月 7 日桃教特字第 1140009325 號函

貳、目的:協助本校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效。

參、甄選資格:

一、若為大陸地區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

  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三、進用之助理人員應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四、以有特教相關資歷或曾參加特教相關研習達 36 小時(含)以上者為優。

五、品德優良,服務熱心,具有愛心及耐心,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肆、錄取名額:正取ㄧ名,備取數名。

伍、簡章與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列印,或來校索取。

    本校網址:http://www.typs.tyc.edu.tw

    

陸、報名

一、報名時間:114年 2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至 10 時止。

二、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校址:桃園市八德區自強街 60 號)。

電話( 03 ) 3622017 轉 611 ,請洽特教組長。

三、報名手續:親自報名(不受理委託或通訊報名)

四、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用 A4 紙列印,依(一)至(四)順序靠左裝訂成
  一式三份,影
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一)報名表及簡要自傳(正本 1 份,影本 2 份)。【附件一】

(二)身分證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特教相關資歷證件。

   資料不齊全者或資格不符者將不予受理,另所附資料恕不退件。

柒、甄選

一、甄選時間:114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於本校輔導室報到

               8時 40 分開始甄選。(逾時未報到者,取消甄選資格,不得異議。)

二、甄選地點:本校校史室。

三、甄選方式:面試(特教相關工作資歷、服務理念、特殊教育相關知能及狀況模擬應變等)。

捌、錄取公告:

  一、114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將正取與備取名單公佈於本校網站。

  二、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請自行上網查詢。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

      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玖、報到日期:錄取者請於114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持學歷證件正本向本校輔導室報到,攜帶相關證件正本,驗畢後發還,無正本者不予受理。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聘用期間: 114 年 2 月 17 日起至 114 年 6 月 30 日止。

拾壹、工作時間:

  一、每週工作時間為上限 20 小時(依學校實際時數安排)。

  二、每日之工作時間需配合學校上下班時間及特教學生之需求排定。甲方於

      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作時間。

  三、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

、薪津:以時薪新臺幣 190 元計算(屬時薪制人員),每日最多以 8 小時計算勞健保費除自付額外,機關依規定負擔提撥。寒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薪。

            本方案人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且時薪制助理人員無年終獎金及延伸之其他福利。

拾參、工作內容:

      以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為優先考量,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

  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及校園生活等事項,並提供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

  上下學及其他在校生活等支持性服務。參見【附件二】

拾肆、注意事項:

一、待遇福利依據桃園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規定辦理。

二、個人所繳交之證件如有偽、變造,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於錄取一週內應繳交警察局刑事紀錄證明及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

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合格),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合格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五、進用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 (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並應接受每年 9 小時(每學期 4~5 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六、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拾伍、本簡章經 校長核可後公告,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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