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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連郁芳(人事主任) - 校務訊息 | 2025-10-02 | 點閱數: 33

一、依教育部114922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該部114514日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令釋發布時在職教師,如具前述年資,應於114922日函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1145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教育部114616日書函與前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部114922日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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