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第五點略以:「…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及教育部於 110 年 11 月 2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56453A 號令修正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名稱並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並自 111 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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