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 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實施方式辦理。
二、依前開規定,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 計有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等5類。
三、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實施方式、流程圖暨參考範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