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桃園之光」表揚大會實施計畫
壹、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1 月 14 日桃教體字第 1130113244 號函辦理。
貳、 目的:
一、 鼓勵本市中、小學生重視多元發展,激發向上進取心,培養優良品德,爭取本市榮譽。
二、 激發本市中、小學生潛能,培養健全人格,透過互相激勵,讓本市中、小學生了解身為未來主人翁之責任。
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肆、 承辦單位:桃園市楊梅區楊明國民小學。
伍、 表揚日期: 11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 30 分。
陸、 表揚地點:桃園市立綜合體育館。(330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 號)
柒、 表揚資格:
一、 推選對象:
凡市內所屬各高中小學學生參加 113 年度( 113 年 1 月 1 日起~113 年 12 月 31 日
止)國內全國性競賽,榮獲第一名、特優或冠軍者,皆可接受表揚。
二、 資格審查:
1. 徵文或徵畫活動不予表揚。
2. 體育類競賽推選資格比照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申請標準,不論團體或個人其獲獎組別實際應有國內五縣市六隊伍以上參賽;其餘類別推選資格亦同。
3. 教育部辦理之學生音樂比賽、學生美術比賽、學生舞蹈比賽與學生語文競賽,若有分區皆屬全國性競賽。
4. 推薦學生勿重覆,若該學生同時具多項推薦資格,請擇一。
5. 各單位辦理之國內全國性各類競賽,名次若以特優第一名、特優第二名…方式排序,推選資格仍以第一名為準。
三、 若推薦學生已畢業或轉學,請由現任就讀學校進行申請。
四、 繳件資料:
1. 表揚大會核章報名表正本。
2. 選手得獎獎狀影本。
3. 參賽秩序冊正本或影本,或足資證明有國內五縣市六隊伍以上參賽之資料。(請清楚標示,以利審核)
4. 請校內完成初審,若資料不完整者,不予獎勵。
為配合收件期限與作業期程, 請有意申請之學生於 114 年 1 月 17 日(五)前將資料備齊送至學務處蘇主任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