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強化學生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年齡保護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之認識,請各校納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宣導活動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14 年度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
| 二、 | 按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檢測結果顯示,部分學生對涉及年齡門檻之法律規定及其保護意旨尚未充分理解。為強化學生法治觀念及性自主權保護意識,請各校加強宣導。 |
| 三、 | 有關「7 歲」、「14 歲」及「16 歲」年齡門檻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法律意涵,請依學生年齡及發展階段,適齡、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課程,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未滿 7 歲:依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與未滿 7 歲之人性交,不論是否取得其同意,均屬「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
| (二) | 未滿 14 歲:依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與未滿 14 歲之人發生性交行為,即使得其同意,仍屬犯罪行為;若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則依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論處。 |
| (三) |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依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少年發生性交行為,即使經其同意,仍屬犯罪行為。 |
| 四、 | 宣導方式可透過課程教學、班會討論、專題講座、教材融入及親師溝通等多元方式辦理,並請加強教師相關法規知能培訓,確保宣導內容正確、適切且符合學生發展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