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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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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學字第 1150036485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有關本市教育場域發生師對生身體不當對待案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5 年 4 月 21 日桃社兒字第 1150036291 號函辦理。 |
| 二、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 2 款)身心虐待。(第 15 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 三、 | 復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4 點規定略以,學生如有法規所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
| 四、 | 惟教師於採行前開強制措施時,仍應審酌個別學生情狀並遵循比例原則,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同時應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精神,避免對兒少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
| 五、 | 爰此,請各校秉持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強化教育人員專業訓練與危機處理能力,採取合宜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與支持措施,並建立保護機制,落實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措施,避免不當對待情事發生,確保師生於教育環境中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