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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昌瑋(生教組長) - 校務訊息 | 2026-05-14 | 點閱數: 17

受文者: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教學字第 1150036485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教育場域發生師對生身體不當對待案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5 年 4 月 21 日桃社兒字第 1150036291 號函辦理。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 2 款)身心虐待。(第 15 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三、 復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4 點規定略以,學生如有法規所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四、 惟教師於採行前開強制措施時,仍應審酌個別學生情狀並遵循比例原則,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同時應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精神,避免對兒少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五、 爰此,請各校秉持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強化教育人員專業訓練與危機處理能力,採取合宜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與支持措施,並建立保護機制,落實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措施,避免不當對待情事發生,確保師生於教育環境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