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局來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五、檢附原函影本1份。
link to https://www.typs.tyc.edu.tw/uploads/tad_blocks/image/271545125_5054512411227025_5610275246889188927_n.jpg \link to https://www.typs.tyc.edu.tw/uploads/tad_blocks/image/271545125_5054512411227025_5610275246889188927_n.jpg \
link to https://sites.google.com/m2.typs.tyc.edu.tw/typsphoto/ \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