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局 110 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
(一) |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
(二) |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0)年 11 月 10 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338027 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 556 號,並於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
五、 |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
六、 |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黃婉婷老師,電話: 03-3232917 分機 223 。 |
七、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就學或生活所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
八、 | 請確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
九、 |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及自我檢核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