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 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 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 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 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 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 46 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 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 目的之必...
觀看完整文章